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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 彩禮是按照一般的風俗習慣,由婚約一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向對方或對方親友贈送的財物,在法院審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常出現(xiàn)有關彩禮返還的糾紛。近日,蘇州市吳江區(qū)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關于彩禮的案件。 適婚青年沈某與周某經(jīng)人介紹相識,兩人一見如故,在相識僅一個月之后便決定結婚。為了表達自己的誠意,沈某通過微信及支付寶向周某轉賬18萬元,雙方于相識后的第四個月舉辦了婚禮?;槎Y后雙方短暫生活,但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。后雙方發(fā)生矛盾,周某回到了自己的娘家,沈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返還18萬元。 庭審中,雖然雙方對于共同生活的時間各執(zhí)一詞,沈某說雙方共同生活了十幾天,周某則稱雙方在一起生活了一個月左右,但雙方均認可已共同生活。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沈某向周某轉賬18萬元是否屬于彩禮且應否返還。沈某認為18萬元屬于彩禮,被告應返還相應的彩禮;周某認為18萬元不全是彩禮,還包括購買三金、生活用品的錢,其同意返還7萬元。 吳江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沈某和周某雖然舉辦了結婚儀式,但未至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,故不成立夫妻關系。沈某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主張周某返還按照風俗給予的彩禮,原則上應予以支持。沈某向周某轉賬的18萬元系以結婚為目的的金錢給付,應認定為彩禮。雙方婚禮后實際上確實有共同生活,返還彩禮應當根據(jù)雙方實際情況酌情予以減少。最終,法院充分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、財產(chǎn)使用等實際情況,依法酌情確定周某返還彩禮金額的80%即14.4萬元。 法官說法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在原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&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的基礎上明確規(guī)定,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(一)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;(二)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確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。適用前款第二項、第三項的規(guī)定,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。但是,對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應否返還彩禮及返還的數(shù)額,法官需綜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、財產(chǎn)使用等實際情況予以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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